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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林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09900041120.doc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816

主旨:檢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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