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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9月4日環行字第0950052041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三、來函說明二,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四、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正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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