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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一一四六三○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六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修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旨揭範本第15條第(2)款「驗收程序」中原「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之內容,修正為「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機關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期程,其依契約規定有提供施工廠商設計圖說電子檔之必要者,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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