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六七四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會函詢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農秘字第八八一四三五七六號函。
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
三、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其他疑義,答復如附件。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乙節,於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明定。
問:前揭採購,公告網路並無可供登載相關資料欄位,是否須由招標單位訂定規格書及比價須知?是否須辦理領標?及公開開標、決標作業?
答: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是否訂定招標文件供廠商領標,由招標機關視採購個案需要,自行衡酌。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所建置之「公開取得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網頁,其附註欄可供繕打一千個中文字,機關於網路公告倘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即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如上述輸入容量不敷需要,建議於傳輸資料時,另以http://(機關網址)之方式,連接至機關儲存該採購案招標資料之電腦檔,供廠商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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