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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案號:)
項 次 |
檢 視 項 目 |
是 |
否 |
1 |
A.辦理契約變更,屬契約既有項數量之增減或內容之變更(係指契約之價金增加或減少),須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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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追加原計畫以外之新增工作(係指契約之價金增加),須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2款或第13款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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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辦理契約價金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其加帳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在巨額採購金額(勞務2千萬元)以上者,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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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契約價金變更,其加帳金額不得逾原契約金額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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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廠商(委辦單位)要求變更契約,廠商得敘明理由,徵得本局書面同意後辦理之,但不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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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變更契約簽(含附件)是否依作業手冊格式書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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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契約變更評估表評估意見是否正確、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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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帳、£減帳金額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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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
8 |
本案簽會意見及理由: |
承辦人 覆核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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