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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0423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911506900號
附  件: 990419工程企字第09900151590號.pdf | 99151590-1.DOC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含投標廠商評審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9年4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1590號函辦理。
二、本次工程會來函內容詳原函及其附件,茲因本府已訂有「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者,仍應依本府頒訂「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並適當勾選需要之約定;另評審須知除可參考工程會提供「投標廠商評審須知」外,亦可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附錄D(D.14、D.15)。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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