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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 | |
承辦人: | 林鼎傑 | |
電話: |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 02-27208889 )轉1056 | |
傳真: | 27239354 | |
電子信箱: | chieh2@pwbmail.tcg.gov.tw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09911442600號 | |
附 件: | 04附件4.xls | 03附件3.xls | 02附件2.xls | 01附件1.doc | 01工程會函.pdf | 05附件5.xls | |
主 旨: |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
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辦理。 二、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1款等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對於價格之處理方式,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供投標廠商據以提出對應之標的,並作為決標簽約之用。 三、對於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程序,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據部分廠商反映,機關於議價前訂定之底價偏低,壓迫廠商減價,與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之宗旨不一致,為請各機關依說明一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作業方式辦理,爰訂定旨揭作業方式供各機關參照辦理。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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