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經濟部已不再核發公司執照,之後設立之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書」或「變更登記事項表」代之。(工程會89.3.17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
-
機關得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應以依法規規定(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公會所出具之「公會會員證」為限;不得限制「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或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工程採購常見之業類:
一.營造業
二.自來水管承裝業
三.電器承裝業
四.室內裝修業
營造業 (營造業法)
一.營繕工程:
1.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2.營造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二.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分為甲、乙、丙三等。
2.專業營造業: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8)
3.土木包工業: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營造業承攬限制:
1.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2.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7500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2)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
(3)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3.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2250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
(2)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
(3)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
4.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5.土木包工業:
(1)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600百萬元,其承攬工程:
A.橋樑柱跨距為5公尺以下
B.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
工程 |
等級分類 |
承攬造價限額
(或工程規模) |
相關
同業公會 |
法令依據 |
土木建築工程 |
甲等營造業 |
1.承攬造價限額:資本額十倍 2.工程規模:不受限制,詳認定辦法第4條第3項 |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
1.內政部94.10.27台內營字第0940086317號函(營造業管理規則94.10.27廢止) 2.內政部95.12.1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凈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簡稱認定辦法)
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
乙等營造業 |
1.承攬造價限額:7500萬元 2.工程規模:詳認定辦法第4條第2項 | |||
丙等營造業 |
1.承攬造價限額:2250萬元 2.工程規模:詳認定辦法第4條第1項 | |||
土木包工業 |
1.承攬造價限額:600萬元 2工程規模:詳認定辦法第2、3條 |
縣(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