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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工程採購標的施工費預算95萬元,如加計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空氣污染防制費部分,則逾100萬元。本採購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A:1.「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一項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工程採購標的之預算既為95萬元,如無後續擴充情形者,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93.9.23.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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