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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防水整修工程及廁所整修工程採購」,採購預算金額為5,34,695元,未達600萬元,投標廠商資格僅限「丙等營造業」,
1.遭○○廠商書面異議,認為廠商資格訂定不當,應納入「土木包工業」。
2.另遭○○書面異議,認為廠商資格訂定違法,應以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為限。
1.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00萬元。
2.前揭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3.依工程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25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
4.營造業法第25條: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細則17:為工程實際狀況及需要,所為技術上不宜分離或宜一併施作以達工程效能之工程)。
96.7.16營建署0960035618號函:核無專業營造業承攬後再分包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規定。
5.如工程採購標的係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投標廠商資格則不應排除防水工程之專業營造業廠商,以避免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
6.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為5,34,695元,防水工程部分預算約1,300,000元,係屬綜合營繕工程,爰防水專業營造業不具承攬資格不得納入,仍不得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綜合營造業等廠商投標,建議本案投標廠商資格:
(1)丙等以上營造業 或 (2)土木包工業。
※惟如由土木包工業者承攬時,其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超過50萬元以上時,該部分應另行以分包方式擇由符合資格之專業廠商施作。(營造業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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