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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負擔的贈與 可節省贈與稅
刊登日期: 20/9/05

富爸爸該如何把錢留給子孫呢?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胡榮一表示,民眾為了規避遺產稅的負擔,生前往往進行財產移轉,如此不僅可以分散財富,更達到節稅的目的,惟資產未經完善的規劃,反而產生巨額的損失,因此民眾可採附有負擔的贈與,才不會因小失大。

胡榮一表示,贈與金額達四千五百萬元立即適用五十%的稅率,但是遺產淨額達一億元才符合五十%稅率的規範,再加上遺產稅的免稅額達七百萬元以及其他扣除額,贈與稅每年只有一百萬的免稅額,難免小巫見大巫。因此以贈與稅進行財富移轉的民眾,更應該進行完善的租稅規劃。

胡榮一表示,「附有負擔的贈與」就是一個不錯的方法,不但可以達到分散財富並節省贈與稅。他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八、十九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該項負擔應由受贈人承受,然而其負擔不得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且須確保受贈人有履行負擔的能力。此外,不動產贈與金額可先扣除受贈人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李君準備為其兒子購買市價一千萬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為六百萬元的不動產,此時李君可以自己的名義購入,其中自備款共四百萬元,其餘六百萬元則分十五年攤還,每年償還本息六十萬元。

李君將不動產贈與給兒子後,可於契約中明定銀行貸款由兒子負擔,則贈與金額與貸款負擔互為抵銷。另外,由於應贈與金額不得為負,加計應納契稅共十二萬元後,(600萬─600萬─12萬=─12萬),贈與金額為○元,因此在無贈與稅負擔的情況下,李君達到為子購屋的目的。

胡榮一表示,若李君直接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不動產,則該不動產價值將視同贈與;若李君贈與頭期款項或全數的款項由兒子購屋,則該現金也被認定為實質贈與,因此不但無法免除贈與稅,未如期申報還會被課徵罰鍰,反而得不償失。

【2005-09-20/工商時報/10版/財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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