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質最低標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適用範圍

         

未達公告金額且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法令依據

GPL§52-1-(1)、(2)

GPL§52-1-(3)&§56

GPL§22-1-9

GPL§22-1-10

GPL§22-1-11

GPL§49

(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計費辦法

各評選及計費辦法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準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參考)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異質工程、財物、勞務

(由招標機關依GPL§7、施行細則§6認定)

勞務

專業技術(含專案管理)、資訊服務

設計競賽

房地產勘選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3)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

異質項目較多或差異程度較大者

報上級機關核准

û

應逐案不可通案核准

û

û

û

û

評分(比)或審查組織

審查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

û

評審小組……

(比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

(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960402中午12時起,納入系統適用範圍

960207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

951002中午12時起正式啟用

950926工程企字第09500371950號函)

û

û

工作小組

公告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異質最低標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等標期

依招標期限標準合理訂定,並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及其附表二規定

第一次召次標家數限   

公開招標

3

同左

無限制

(招標文件另有定有家數規定者

,從其規定)

3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

經常性採 

6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非經常性採購

無限制

價格調整

開價格標(就合於標準廠商),遇最低標超過底價時,其減價程序依GPL§53或GPL§54之規定辦理

允協商

不允協商

○(議價程序不可免)

採固定費用(率)者,可免議價格,以該金額決標

通知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

於協商時洽減

û

底價

開標前訂之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GPL§47-1-(2)

    須報價者依GPL§47-2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如不允採協商措施,且遇最有利標逾底價時,應予廢標。

依施行細則§74-3

    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

    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依招標文件規定,建議參照左列(準用最有利標)規定,預於招標文件內訂明。

不訂底價

依施行細則§74成立評審委員會

不訂底價

依施行細則§74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評選委員會代之)

 

 

 

 

 

 

 

 

 

 

 

 

 

 

 

異質最低標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遇同分/同商數/同名次/同標價時之處理

評分審查階段

不影響審查程序,將同分且合於標準之廠商,均納為及格廠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總評分法

序位法

非固定費用/率

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遇標價相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專業服務評選計費辦法、技術服務評選計費辦法、資訊服務評選計費辦法、設計競賽評選計費辦法、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依招標文件規定,建議參照左烈(準用最有利標)規定,預於招標文件內訂明。

再綜合評選一次

如仍相同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

開啟價格封後

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依施行細則§62辦理

採固定費用/率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 號函)

擇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û

決標程序

GPL§52-1-(1)、(2)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最低標超過底價時,依GPL§53§54

辦理。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乃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故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

    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遇得標廠

商有GPL§50 (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時之處置

施 行 細 則

§58-I-(1)或(2)

施行細則

§58-I-(1)或(3)

重行招標或召開評

選委員會會議,依

招標文件規定重行

辦理評選。(採購法

並無由「次」最有利標

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

優勝廠商在2 家以上者,毋需經

評選委員會決議,可依序遞補議價。

同準用最有利標

 

註:○:屬必要事項; △:屬非必要但得採行事項; X:屬非必要或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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