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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 |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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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
未達公告金額且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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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GPL§52-1-(1)、(2) |
GPL§52-1-(3)&§56 |
GPL§22-1-9 |
GPL§22-1-10 |
GPL§22-1-11 |
GPL§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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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計費辦法 |
各評選及計費辦法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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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
(準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
(參考)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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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工程、財物、勞務 (由招標機關依GPL§7、施行細則§6認定) |
勞務 專業、技術(含專案管理)、資訊服務 |
設計競賽 |
房地產勘選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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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 |
異質項目較多或差異程度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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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級機關核准 |
û |
○ 應逐案不可通案核准 |
û |
û |
û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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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比)或審查組織 |
審查委員會 |
採購評選委員會 |
û |
評審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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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 |
(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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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
960402中午12時起,納入系統適用範圍 (960207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 |
951002中午12時起正式啟用 (950926工程企字第09500371950號函) |
û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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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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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
○ 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 |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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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 |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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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 |
依招標期限標準合理訂定,並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及其附表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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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召次標家數限 制 |
公開招標 |
3 |
同左 |
無限制 (招標文件另有定有家數規定者 ,從其規定) |
3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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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 |
經常性採 購 |
6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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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常性採購 |
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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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調整 |
開價格標(就合於標準廠商),遇最低標超過底價時,其減價程序依GPL§53或GPL§54之規定辦理 |
允協商 |
不允協商 |
○(議價程序不可免) 採固定費用(率)者,可免議價格,以該金額決標 |
○ 通知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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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協商時洽減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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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 |
訂 底 價 |
開標前訂之 |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GPL§47-1-(2) * 須報價者依GPL§47-2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 如不允採協商措施,且遇最有利標逾底價時,應予廢標。 |
訂 底 價 |
依施行細則§74-3 * 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 * 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
依招標文件規定,建議參照左列(準用最有利標)規定,預於招標文件內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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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底價 |
依施行細則§74成立評審委員會 |
不訂底價 |
依施行細則§74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評選委員會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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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低標 |
異質(適用)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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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同分/同商數/同名次/同標價時之處理 |
評分審查階段 |
不影響審查程序,將同分且合於標準之廠商,均納為及格廠商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
總評分法 |
序位法 |
非固定費用/率 |
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遇標價相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專業服務評選計費辦法、技術服務評選計費辦法、資訊服務評選計費辦法、設計競賽評選計費辦法、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依招標文件規定,建議參照左烈(準用最有利標)規定,預於招標文件內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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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綜合評選一次 |
如仍相同抽籤決定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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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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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價格封後 |
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依施行細則§62辦理 |
採固定費用/率 |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1 (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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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
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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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程序 |
GPL§52-1-(1)、(2)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最低標超過底價時,依GPL§53、§54 辦理。 |
*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
*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乃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故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 * 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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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得標廠 商有GPL§50 (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時之處置 |
施 行 細 則 §58-I-(1)或(2) |
施行細則 §58-I-(1)或(3) 重行招標或召開評 選委員會會議,依 招標文件規定重行 辦理評選。(採購法 並無由「次」最有利標 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 |
優勝廠商在2 家以上者,毋需經 評選委員會決議,可依序遞補議價。 |
同準用最有利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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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屬必要事項; △:屬非必要但得採行事項; X:屬非必要或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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