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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種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或取其精神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第二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勞務為適用案件。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對於異質之工程、財物、勞務已有定義。

(二)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

(三)運用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彈性作業方式,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二、採用最有利標之法規依據及作業程序

(一)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工程、財物、勞務,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無採購金額大小之區分。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須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並適用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評選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可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以便採行協商措施。(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程序即可簡化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及其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須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並適用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評選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但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評選出優勝廠商後,尚須進行議價程序方可辦理決標。可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以便採行協商措施。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辦理,評選程序不能免除,但免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其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房地產之勘選,對於適合需要之房地產之認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無金額限制。無需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因本款規定係勘選,非評選)。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認定適合需要者後,尚須進行議價程序方可辦理決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須上網公告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至於何家廠商之報價或企劃書最符合需要,由機關自行認定。無需成立評選委員會,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可比照辦理)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1)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總滿分之合格分數為70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對象。舉例如下: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總滿分100分)

1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5

3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5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5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5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8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評分結果:

 

評分結果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平均

87

84

78

80

82

411

82.2(總評分最高)

75

80

76

81

77

389

77.8

77

81

80

75

81

394

78.8

70

77

79

72

80

378

75.6

 

 

這樣對嗎?

 

委員D評分結果

廠商

非價格部分評分(占80分)

廠商標價

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評分

72

760萬元

8

80

62

700萬元

19

81

63

740萬元

12

75

58

720萬元

14

72

(2)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總滿分之合格分數為70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對象。舉例如下:

項次

評選項目

 配  分

(總滿分為100分)

1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10

3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10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10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

20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綜合考量結果:

廠商

評分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90

900萬元

 

88

800萬元

Ö

75

750萬元

 

70

720萬元

 

(3)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

例: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舉例如下:(廠商仍可能低價搶標)

廠商

評分

標價(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90

900萬元

10

88

800萬元

9.09 (商數最低)

75

730萬元

9.73

70

720萬元

10.29

(三)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1)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以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舉例如下:(此例不代表正確無誤)

 序位評比結果

廠商

委員A

委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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