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政府法規鬆綁與興利之施政主軸,期使本法之施行能更為合理、務實及鬆綁,本會參考各界建言,陸續採行旨揭改善措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茲摘要說明如下:
(一)部分措施具鬆綁效果,有助於提昇採購效率與品質,例如個案採購是否適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回歸採購法之規定,不以最低標為原則;採購評選委員之遴聘,不必以電腦隨機選人等。
(二)因應國際金融風暴之影響,營建物價大幅震盪,針對工程採購,擬定物價指數調整及補貼措施,有助疏解工程承攬廠商之壓力,並利工程之順利推動。
(三)在透明化方面,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機關可先公開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以供廠商預為準備。另增訂「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提供全國各營建相關產業免費登錄及查詢,有助於國內營建產業相關機具資訊之瞭解及流通,並可供工程規劃設計參考。
(四)在提升工程採購品質方面,研訂「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訂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以解決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契約條款不合理等問題。
二、請各機關配合旨揭措施辦理採購,以落實本法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宗旨。
97.5.20新政府上任後政府採購法規改善措施一覽表
序號 |
時間 |
改善措施 |
1 |
97.5.30 |
修正發布「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增訂電子化文件上網公開閱覽之方式,方便廠商下載閱覽並利節能減碳。 |
2 |
97.6.5 |
行政院訂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給與廠商物價調整款,以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減少廠商損失。 |
3 |
97.7.7 |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作業方式,機關得以公開徵求廠商方式依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
4 |
97.7.14 |
停止適用「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個案是否適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5 |
97.7.25 |
函頒「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效率措施一覽表」,避免機關工程採購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 |
6 |
97.7.25 |
訂頒「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以利各中央及地方機關申請動支新政府上台後特別編列之171.16億元之物價款預算補貼廠商。 |
7 |
97.8.5 |
訂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以利機關執行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之保密措施。 |
8 |
97.8.22 |
修正最有利標外聘評選委員遴選作業方式,可至本會資料庫利用電腦機制遴選,或自行至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 |
9 |
97.9.22 |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只要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可採最有利標。 |
10 |
97.9.26 |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允許訂約雙方協議一較短之適用期間。 |
11 |
97.11.24 |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放寬適用條件及廠商申請期限。 |
12 |
97.12.23 |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作業內涵,追加契約原項目及契約以外項目均可適用。 |
13 |
98.1.16 |
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各機關得自行規劃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前之作業時程,及不強制採電子付款。 |
14 |
98.3.13 |
訂頒「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七方案」,包括調整工程計畫審議機制、善用發包策略、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砂石、土石方因應機制、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及加速爭議處理機能等策略,以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
15 |
98.3.24 |
修訂「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對於公開閱覽過程中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行保密之規定予以鬆綁,以免執行困擾。 |
16 |
98.3.30 |
行政院訂頒「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以利機關與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減少物價下跌扣款損失。 |
17 |
98.4.3 |
訂頒「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供廠商投標時自行選擇是否於得標後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
18 |
98.4.7 |
增訂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就未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標案先行預告,以利於未來正式公告招標時,依GPA規定縮短等標期。 |
19 |
98.4.15 |
增訂「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提供全國各營建相關產業免費登錄及查詢,有助於國內營建產業相關機具資訊之瞭解及流通,並可供工程規劃設計參考。 |
20 |
98.4.17 |
發布「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以利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推動公共工程建設,解決機關人力不足之問題。 |
21 |
98.4.21 |
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使之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與國際接軌。 |
22 |
98.4.22 |
行政院訂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提升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 |
23 |
98.4.27 |
行政院函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對於採購之決標原則,回歸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56條規定辦理。 |
24 |
98.5.4 |
訂頒「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以儘速解決工程履約爭議,提升工程執行力。 |
25 |
98.5.14 |
函請各機關多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四年五千億計畫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預為公開揭示,俾利廠商預作準備。 |
26 |
98.5.19 |
函頒「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利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提升統包工程進度及品質。 |
27 |
98.5.19 |
訂頒「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以建立優質採購及營造環境,提升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之清廉度。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