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機關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公布評選結果後,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委員之評分表可否應廠商要求提供參考?
A︰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至於開始評選後是否公開名單並無規定,由機關自行決定。另關於評選委員之評分表,是否提供廠商查閱,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查閱。」
Q︰有關民意機關或廠商針對評選結果異議,而欲索取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相關資料時,機關應否提供?
A︰(一)關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得否公開乙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至於開始評選後是否公開名單並無規定,由機關自行決定。
(二)有關民意機關或廠商索取評選案件審查結果相關資料部分,相關規定如下:
1. 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3.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及其他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查閱。機關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應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三)至於民意機關或廠商要求公開展覽建築師作品或索取服務建議書部分,依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Q︰委託專業老師帶領製作之兒童劇團公演,可否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A︰委辦經費如為公告金額以上者,若有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情形之一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建議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參考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
Q︰最有利標標案是否一定要利用系統遴選功能產生評選委員名單?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一)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Q︰標案簽准後於傳輸招標公告前,方知標案案號及標案名稱,招輸招標前置作業難以預知標案案號及標案名稱,建議系統允許後續修正或前後不同之案號可串接?
A︰前置作業系統允許於招標公告傳輸作業前,修正最有利標前置作業之標案案號及標案名稱。
Q︰委員遴選需用憑證IC卡加解密,因需求單位不一定有憑證IC卡,機關憑證IC卡需求量會巨增,系統推動應配合憑證IC卡申請之時程?
A︰該系統提供「下拉式選單」選擇承辦採購人員之公鑰(以卡號及持卡人姓名選取)供加密使用,需求單位可不必持有憑證IC卡,無須額外申請憑證IC卡。
Q︰利用系統產生委員名單後,因取消採購等情形,該名單是否可不用?
A︰該系統產生名單後,如不完成後續招決標作業,系統流程雖允許,但該情形如常發生,查核系統將提供警訊予稽核單位注意該情形。
Q︰遴選多由需求單位執行,系統帳號與密碼無法提供分項授權予使用者僅有遴選之權限,系統資安將受考驗?
A︰配合已完成之電子採購系統統一權限控管功能,使用單位及採購單位可使用不同帳號授予不同權限。
Q︰系統是否考量提供分項複數決標相關功能?
A︰系統允許分項複數決標標案可沿用前次遴選委員名單或重新由系統產生遴選委員名單之機制。
A︰該系統提供不同機關代號之續接機制,於評選委員遴選時輸入「代辦機關代碼」及「代辦機關案號」。
Q︰各機關對「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操作不熟悉,是否可舉辦教育訓練課程?
A︰各機關可至練習區試用與練習,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系統操作手冊,並轉知所屬全力配合本系統之推動,系統操作上如有問題,可向系統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諮詢。
機關如須自行辦理「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教育訓練課程,可將受訓者集合起來,提供電腦教室,工程會協調提供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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