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 |
政府採購法 |
搭配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
成評選委員會時機及成立工作小組 |
公告畫面 |
底價 |
決標原則 |
撤銷決標/解除契約 |
100萬元含以上 |
第56條適用情形(不論金額大小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
適用(應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性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或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
招標前成立。 應秘件處理開標後公開。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格式內容如附件一 。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第一次公告一定要三家廠商才能開標 |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評出最有利標後決標 無法決標時採協商措施,應平等對待各家廠商,協商項目、內容應事先公告 l 決標公告-公佈得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l 於工程會網站公開委員名單及評分【評比】 l 投標廠商得申請查閱評選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及評選後會總製作之總表 l 對廠商通知-最有利標之標價予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
1. 重標 2. 適用最有利標:違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決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評選 3.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一家優勝廠商時—重新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二家優勝廠商時依序議價 |
不論金額大小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 |
準用 |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第一次公告僅一家即可開標 |
得訂或不訂底價。評選出優勝廠商後再訂底價 |
□ 不訂底價以最有利標決標(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 評出最優勝廠商議價或依序議價後決標(得於招標文件中敘明有二家廠商以上之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
準用 |
招標前應成立勘選小組(無人數規定無須外聘委員) | |||||
100萬元以下 |
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取用 |
無須成立
評審程序得以簡化得由機關自行評審
|
公開取得報價第一次公告一定要三家廠商才能開標(除機關首長核准外) |
應訂 |
評出具有最有利標精神為符合需要者,訂底價議價後決標(得於招標文件中敘明有二家廠商以上之具有最有利標精神為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l 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應載明「評審項目」 l 得免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 l 得免書面密封 l 得免監辦「開標」(詢價性質) l 可以開會/簽核/投票等方式擇最符合之廠商 |
附件一、
採購案名稱: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次別:
會議地點:
主席姓名: 紀錄姓名
出席及請假委員:
列席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其他事項:
備註:會議記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記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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