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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採購政策說明

q     決標方式之決定

§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         異質採購最低標

§         同質採購最低標

q     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         加強管考採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案件,並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制。

§         自動產生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本系統可以依照使用者所輸入之需求條件,自動產生5倍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         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q     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96.3.26/09600115593號令)

q     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情形為免廠商之書面連帶保證銀行推諉拖延拒不付款,致機關必須提出訴訟請求,造成機關人力、物力浪費,並防杜銀行、廠商藉興訟拖延付款時日之行為,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96.3.22/09600114640號函)

q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 (96.1.22/09600028830號令)

q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如係因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衍生之損失補償,而非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之採購者,尚無該法之適用。   (96.2.8/09600012230號釋例)

q     公務國際機票之採購

§         機關出國人員得自理公務出國之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即現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採購法之適用,惟機關首長不宜指定旅行社。

§         公務國際機票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航線規劃、時效如不符機關需求,屬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之正當理由,適用機關得不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僅須將該理由通知中信局,無須其他機關核准,即可自行依採購法規定採購國際機票。

二、辦理採購之基本觀念-

q     辦理採購前要有整體宏觀思維,不要只見樹不見林

§         品質、效益、價格 、時效

§         採購標的具使用生命期,完成後如何維護、營運

q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q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q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q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q     未能充分了解法令致謬誤及抱怨多

q     採購人員應宏觀,不宜劃地自限,對於採購法之瞭解,不僅應熟悉發包階段程序而已,對於採購前評估採購之必要性、需求及支出效益評估、規格之訂定及後段之履約管理等涉及業務單位之事務亦應有全盤的了解,並基於協助之立場,讓採購案順利進行至廠商完成履約驗收或保固期滿。

三、如何善用採購法-(以旅遊勞務採購為例)

 

q     旅遊品質未盡理想之可能原因-1

§         有限之預算:預算編列與採購時點存有差距,物價波動較明顯之際,致原編預算不足支應原規劃旅遊行程之費用。

§         「價格」評核項目之權重過高:倘「價格」所占總滿分之比率過高者,相對削弱其他評核項目之重要性,易造成廠商削價競爭。

§         旅遊行程或需求規劃未盡妥適:旅遊行程規劃應考量預算額度,例如依預算金額僅可規劃一天之行程卻規劃為二天之行程。

q     旅遊品質未盡理想之可能原因-2

§         配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機關之旅遊採購多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該法應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者,有競爭不足或原住民廠商同時承攬多案,影響履約品質之情形。

§         市場資訊之蒐集欠缺:旅行業者規劃之各項旅遊行程多樣豐富,其資料取得尚非不易,倘無廣泛蒐集相關資訊,易無法公平合理評選出得提供最佳條件之廠商。

q     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6條第1項關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及第37條第1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規定。

q     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辦理

§         -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q     評選項目之訂定

§         得將旅遊服務之「品質」、「管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並將住宿規劃、餐飲規劃、交通品質、整體行程安排、應變行程安排、隨團服務解說人員素質、履約紀錄、經驗等納為子項供評選。

§         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即可有效淘汰無法提供優質旅遊之廠商。

q     其他配套措施

§         建議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給付」,並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評選項目,以提升旅遊品質。

q     不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         將相關項目納為子項供審查評分。(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q     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         得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方式,擇定得提供最佳服務條件之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得提供最佳服務條件之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q     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者-1

§         為避免單一原住民廠商承接過多案件致影響履約品質,建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例如廠商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q     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者-2

§         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94條規定,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者,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屬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得排除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之規定。

q     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最新最好設備之廠商辦理採購。

q     未能購得最好最新設備之原因-1(以設備採購為例)

§         預算限制問題:預算編列與採購時間點常有落差,而新穎設備之價格往往較高,致原編列之預算額度,於實際辦理採購時,可能不足以支應新穎設備所需之價格。

q     未能購得最好最新設備之原因-2(以設備採購為例)

§         採購需求規劃未盡周延問題:機關對於採購需求之規劃,如未能事前瞭解業界產品變化情形,往往會影響機關購得最新最好設備之機會。

§         認知之專業問題:科技產品日新月異,就採購機關而言,常非該方面之領域,對於擬採購之標的,如未能廣泛蒐集相關資訊,將難以購得最新最好之設備。

 

q     符合採最有利標決標情形者,得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         得將採購標的之「功能」、「品質」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並將便利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特殊效能、維修容易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等納為子項供評選。

q     不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以異質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         將相關項目納為子項供審查評分。

q     得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方式,擇定最新最好設備之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q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最新最好設備之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q     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最新最好設備之廠商辦理採購。

q     其他配套措施

§         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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