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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案異質性分析評估表

標 的 名 稱

98學年度學生營養午餐團膳(外訂餐盒)採購廠商評選

標 的 分 類

□工程       財物       þ勞務

採 購 金 額

新台幣 捌佰貳拾萬元整

預 算 金 額

新台幣 捌佰貳拾萬元整

履 約 期 限

98年9月1日99年8月31日止(九十八學年度)

採購標的簡介

學生營養午餐團膳採購

異質分析(不同廠商履約結果之差異性)

技術

市面上廠商供應之食材品質良莠不一,其員工素質也參差不齊,如果是口碑較佳的食材公司,對其所屬之員工必定會予以較嚴格之要求、而且訓練經費充足,所屬之員工可以經常接受相關技術以及食品衛生相關新知之訓練,對其食材處理技術之提昇有助益。而且食材公司經營良好,顧客人數必多,為因應需要廠房機俱設備及廠區環境衛生也較能按規定,人員的經驗較豐富,相對於一些經營不善之公司,其食材處理會較為優良。

品質

不同食材公司之食譜設計、營養師、蔬果供應商、衛生檢查人員、緊急狀況處理等均大有不同,會影響服務品質。

功能

規模健全之食材公司其供貨通路、員工等一定會優於小型食材公司,其發揮之供餐、衛生效能大不相同。

效益

食材供應之效益主要是讓學校師生能有營養均衡、美味及衛生的一餐,在經費有限之情況下,因不同的食材公司提供之生鮮食材、營養設計食譜及相關配套通路服務有其差異性,如能讓錢用在刀口上,選擇最優良之食材公司,最有利標決標係最妥適之招標方式。

商業條款

如果食材供應服務內容不考慮食材公司差異性,而由招標機關提出統一之食材內容及規格,將會造成契約內容僵化,食譜與食材受限,且有季節性等因素,造成學校午餐營養失衡等缺憾。

其他履約差異事項

招標內容增列其他特殊服務事項及特色或對學校承諾之事項,不同食材廠商提供學校不同之回饋項目,能藉由商業競爭提供學童更好之供餐或其他相關服務。

不宜以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一項第1、2款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之理由

如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本案,以價格決定得標廠商,不僅履約條件僵化,未考慮到各食材公司特色、員工和營養師人力、生鮮食材品質條件、蔬果通路等等變動因素,且恐因廠商低價搶標,臺中縣學校整區或大部份區域均由同一家廠商得標,該家廠商每日供應量將超過飽和量,食材品質將大為降低,非但會不如長久以來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食材品質,倘萬一該供應廠商衛生發生問題而遭禁止供應,則學校一時之間將無法因應,屆時將影響學生用餐權益,造成學生家長不諒解,此種現象應非眾所樂見,準此本採購案件實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以往是否曾經辦理類似之採購案情形

þ是,請概述以往標案之辦理情形:

常年以來午餐食材採購均以最有利標辦理,已建立良好的採購機制,採購人員對招標作業也相當熟悉,工作小組成員學校均至少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參與,得標廠商長久以來履約情形非常良好,服務品質又佳,均能得到本校師生及學生家長贊同。

 

□否

  

1.    本表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2.    採購金額請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填寫。

3.    辦理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於報上級機關核准(備)時應檢附異質性分析說明。

4.  辦理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案件,機關內部簽核時,可參用本表。

 

承辦人:                         監辦: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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