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98年 申論題 一、請問何謂「比例原則」?請具體論證下列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於「比例原則」。
一、請問何謂「比例原則」?請具體論證下列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於「比例原則」。
「某知名連鎖超商被主管機關查獲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此舉為媒體所大肆渲染,
該主管機關認為超商的行為將對菸害防制產生極為負面的影響,且輿論亦一致指責該超商未善盡社會責任。
該超商雖說明此僅係工讀生個人一時不察的個案行為,但仍不為主管機關所採信,而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處罰該超商新臺幣五萬元之罰鍰。」
附錄法條 菸害防制法 第13條第1項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擬答】:
(一) 比例原則是指國家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結果),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比例原則特別強調目的手段間之均衡,因其係以避免國家權力作用行使之恣意與逾越,為調和公益與私益,實現實質正義的一種理性思考法則。
憲法第23條與行政程序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 通說主張比例原則由下列三 子原則 構成,且此三 子原則 必須依序審查:
1. 適合性
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有助於達成所欲追求之目的者,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2.必要性
在所有合乎適當性的措施中必須選擇其中對當事人最小之侵害者為之,亦即採取較緩和之措施,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3. 狹義比例性
係指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成比例,不能為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損失過大,不能使用過於激烈手段。換言之,
合法措施可能引起的損害和所欲達成的合法結果之間,沒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不要用大砲轟小鳥、勿殺雞取卵)。
(三) 承上所述,就本案而言是否與比例原則相佐,須就各項子原則一一審查,分述如下:
1.適合性原則:
國家所採取之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所追求之目的,本案中,國家以罰鍰做為販賣菸品予未滿18歲之人之處罰措施,
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之目的即係希望減少菸品對於懵懂青少年之侵害且為了公益之目的,是以,就立法目的而觀,
此措施足以構成達到上開目的,故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通過適當性之檢驗。
2. 必要性原則:
立法者賦予菸害防制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者,處以新台幣1萬至5萬罰鍰,換言之,
立法者對於手段程度之選擇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給予行政機關基於不同場合、情況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
本案中,知名連鎖超商確實將菸品販售給未滿18歲之青少年,如題示所言,主管機關本應針對販售行為之多寡、販售數量、
是否屢勸不聽或其他相關情形做一個綜合之考量,再為裁罰之決定,然主管機關捨棄不為之,而囿於輿論之壓力,不理會超商之解釋,
進而對超商採取最為嚴重之處罰,即五萬元之罰鍰,似乎與必要性原則有所違背。
(四)綜上所述,主管機關針對超商販售菸品給與未滿18歲之人,並未衡量整體利益、販售行為之客觀情況、
甚至對於因媒體之大似宣染,逕行為最高之罰鍰,實屬有違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彰以明矣。
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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