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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工程會頒訂「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準用、適用、取最有利精神辦理方式之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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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備註 |
1.法令依據 |
採購法52–1-3 採購法56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採購法22-1-9 、10、11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設計競賽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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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准權限 |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招標前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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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情形 |
採購案具異質性,且 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 |
依採購法規定 |
依採購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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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公開取得企劃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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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評選委員會 |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須依規定成立 |
除房地產作業辦法外,同左規定 |
免成立,機關人員自行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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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等標期 |
14天 (公告金額以上) |
14天 (公告金額以上) |
5天 |
等標期 下限表 |
7.底價訂定 |
不訂底價為原則 |
依採購法規定 |
依採購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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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開標家數 |
公開招標: 第1次3家 |
無家數限制 |
第1次3家,可改採限制性招標 |
*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
9.議價及決標 |
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
選出優勝廠商後(依序)進行議價及決標 |
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序)進行議價或比價及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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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評選最有利標或同一優勝序位廠商2家以上 |
再行綜合評選或擇配分項目之得分最高者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條) |
以標價低者 優先議價 (專業8、技術11、資訊11、設計競賽10評選及計費辦法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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