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情形 |
家數規定 |
一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開標。 |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
二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標。 |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達三家時如欲開標,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招標機關決定。 |
三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三次以後開標。 |
無。不論金額大小均得開標。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四 |
公開招標,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 |
如無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有低於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可評定最有利標者,應即決標。 |
五 |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 |
第二階段以後之投標及開標,無廠商家數限制。 |
六 |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 |
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
七 |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 |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八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辦理。 |
九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
有。須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採購。 |
十 |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僅一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十一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
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
十二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 |
格較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擇符合需要 之最低標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得依標價次序, 由價格較低者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