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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安事件應由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各本災害防救法令權責合作處理 |
一、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區內台塑石化公司煉油廠於本(99)年7月25日19時58分,因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區單元低壓蒸餾區主塔設備洩漏發生火災,經該公司及相關單位搶救後,火勢已於27日15時30分撲滅,並無人員傷亡。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及行政院勞委會勞檢所業各依主管法令,分別處以停工處分。 二、本次災害發生後,各相關主管機關均隨即啟動救災作業;惟雲林縣蘇縣長對中央未能即時協助處理救災部分有所微辭。然就行政院環保署之資料顯示,雲林縣環保局當日於災害發生後,已立即依環保法令規定成立應變中心,並向行政院環保署請求毒災應變及監測支援,環保署毒災應變隊亦隨即前往支援監測;至於雲林縣消防局則向內政部消防署回報可自行處理,因此消防署緊急應變機制並未啟動。 三、有關部分人士批評中央政府不關切本次災害救災機制部分,經查由於相關法令均已有明確規定救災之權責,無論消防檢查、災害搶救、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公害糾紛賠償處理及工廠登記管理等事項,均屬地方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職權。因此本次災害發生後,雲林縣政府即依權責進行搶救及通報,中央經濟部工業局杜局長當夜即前往了解災情,經濟部施部長亦於次日下班後兼程至麥寮關心並聽取地方代表意見並已轉達台塑企業王文淵總裁處理。行政院吳院長更於28日上午在行政院接見包括麥寮鄉長、縣議員、代表會副主席及村長等居民代表,並作成督促台塑企業落實回饋承諾、協助雲林縣政府設置環境監測站、以及督導雲林縣政府儘速處理公害糾紛賠償等政策方向。至於部分媒體所載雲林縣政府救災設備不足一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表示,99年該署已擬補助地方消防局化學消防車,但雲林縣政府已正式函文表示尚無需求。 四、行政院環保署已行文雲林縣政府表示有關民眾因本次災害所受之損失部分,請該府儘速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調處,協助受災戶向台塑企業請求賠償;至於常設環境監測系統,環保署亦將協助雲林縣環保局儘速辦理。 五、因麥寮工業區內工廠屬勞委會列管之加強勞動檢查對象,先前已實施每二周前往例行查核,今後將增加查核頻率,改為每周查核一次,以強化該工業區之工安作業。 六、鑒於工業區輔導管理及災害防救作業需求,經濟部工業局將依99年6月2日甫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強制麥寮工業區內各家企業加入工業區區域聯防體系,並將於8月31日前在麥寮工業區設置經濟部工業局之工業區管理機構。 七、經濟部將立即邀請環保(雲林縣環保局、環保署)、勞安(雲林縣勞工局、勞委會)、消防(雲林縣消防局、內政部消防署)等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麥寮工業區內企業研商,協助雲林縣政府研擬麥寮工業區化學災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包括災害預防、毒化物及危險品管理手冊、相關檢查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可能之危機因子分析、災害通報、搶救分工、災民撤離、救防演練等),該計畫將作為該工業區未來防救災作業執行及追蹤查核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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