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用語 |
適用範圍 |
備註 |
起首語 |
查、謹查、有關、關於、茲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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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訂定、修正、廢止 |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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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任、特派、任命、派 茲派、茲聘、茲敦聘、僱 |
任用人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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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語 |
鈞府、鈞長、鈞座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均應於其左空一格(挪抬)以示互重。 |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用)。 | ||
貴局、貴處、貴公司 |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 ||
臺端、先生、女士 |
對屬員、或人民。 | ||
本 |
自稱。 | ||
該、職稱 |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
間接稱謂時用。 | |
引述語 |
依、奉 |
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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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引敘平行、下級機關、屬員或人民來文時用。 | ||
……奉悉。 |
回復上級機關來文或首長公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 ||
……敬悉。 |
回復平行機關來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 ||
……已悉。 |
回復下級機關公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 ||
復(稱謂)……函。 |
於復文時用。 | ||
依(依據)(稱謂)……辦理。 |
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 | ||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蒙 鈞察。 |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 ||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達。 |
對平行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 ||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計達。 |
對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 ||
經辦語 |
遵經、遵即 |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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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經已、均經、迭經、旋經、嗣經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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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語 |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備查 應予不准、應予駁回、未便照准 礙難照准、應從緩議 |
對下級機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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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如擬辦理 可照准、准如所請、應從緩議 |
決行人員批核公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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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不能同意辦理、無法照辦 礙難同意、歉難同意 |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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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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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除……及……外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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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語 |
是否可行 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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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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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及目的語 |
請 鑒核 請 核示 請 鑒查 請 核備 請 備查 |
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查核、指示使用。 |
鑒核-報核案件。 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 核備-核備案件。 |
請 查照 請 辦理惠復 請 查明惠復 請 查照轉知 |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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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照 請照辦 請辦理見復 請查明見復 請查照轉知 |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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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語 |
抄陳 抄送 抄發 |
對上級機關用。 對平行機關用。 對下級機關用。 |
有副本或抄件時用。 |
附送語 |
附陳、檢陳 |
對上級附送附件時用。 |
亦可當成起首語。 |
檢送、檢附、附送、附 |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附送附件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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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全文之總結用語) |
謹呈 謹陳、敬陳 此致 |
對總統簽之文末用。 於簽之文末用。 於便箋之文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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