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採購招標各階段自我檢核表(參考範例)
案件名稱: 案號:
採購階段 |
檢核內容(□請打ˇ或填寫基本資料) |
辦理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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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階段 |
(一)採購標的分類、採購金額認定是否符合。 1、採購標的分類:□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 2、採購金額認定:□未達公告金額且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巨額,□特殊。 |
政府採購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04.02(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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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分批採購或最有利標之核准情形 1、公告金額以上之分批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報上級機關核准。□是、□否。 2、未達公告金額之分批採購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之規定報機關首長核准。□是、□否。 3、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6條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是、□否。 4、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報請機關首長核准。□是、□否。 5、依據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比價應報機關首長核准。□是、□否。 6、採最有利標競標精神之複數決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報請機關首長核准。□是、□否。 |
政府採購法第14、5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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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標方式使用網頁是否正確、依據法條、電子領/投標情形。 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應使用公開招標公告網頁上傳。□選擇性招標,應使用選擇性招標公告網頁上傳。□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應使用限制性招標公告網頁上傳。□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應使用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網頁上傳。□限制性招標(議價或比價),應使用限制性招標公告網頁上傳。 2、招標之法條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3、電子領標,□提供、□不提供,原因 4、電子投標,□提供、□不提供,原因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政府採購法第18、19、20、21、22、23、27、93之1條及本府92.05.12府工三字第092109976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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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訂定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是、□否。 |
採購法第36、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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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訂定「技術規範」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是、□否。 |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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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標公告查核。 1、本採購案為第 次招標;流標 次,原因 ;廢標 次,原因 。 2、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應敘明期間、金額或數量。□是、□否。 將後續擴充金額應計入採購金額。□是、□否。 3、等標期應符合「招標期限標準」。□是、□否。 4、公告期間變更招標文件,應延長等標期限。□是、□否。 5、押標金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是、□否。 |
1、政府採購法第28條及招標期限標準;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3、政府採購法第48條;4、政府採法第27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5、本府92.05.12府工三字第09210997600號函及工程會90.03.01(90)工程企字第90007222號函;6、依據工程會90.11.27(90)工程稽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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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前項變更招標文件係:□重大,其等標期自原截止收件日次日起延長5天以上,或□非重大,其剩餘等標期自變更公告次日起應有5天以上。 7、履約期限應依規定刊登於公告中。□是、□否。 8、招標公告應列明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電話、傳真、地址等(包括所轄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是、□否。 |
90046660號函。;7、94.02.03府工三字第09403808400號函招標公告應刊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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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辦理技術服務,應將「臺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列入招標文件。□是、□否。 |
本府92.03.12(92)府法三字第09202832700號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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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標階段 |
(一)公開評選部分。 成立評選委員會同時應依規定成立工作小組。□是、□否。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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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標及監辦。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規定辦理監辦。□是、□否。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依「台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辦理監辦。□是、□否。 3、開標時之紀錄應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是、□否。流標時亦應符合前揭規定。□是、□否。 |
◎92.11.18府法三字第09225712800號函令發布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政府採購法第45條及施行細則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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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標階段 |
(一)底價訂定及決標原則。 1、底價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2條、第53條規定辦理。□是、□否。 2、底價訂定時機,應依本府92.07.15府工三字第09216405100號函辦理。□是、□否。 3、決標紀錄應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是、□否。 |
政府採購法第46、52、53、54、55、56條及施行細則第52、53、62、64之1、70、71、72、73、74、75條及投標須知第41、4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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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價不合理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1、標價不合理之處理,應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共同部分)第41點第11項第 目之規定辦理。□是、□否。 2、前揭決標不合理之處理情形,於保留決標後,應依規定作成決標紀錄。□是、□否。 |
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施行細則第68、69、79、80、81條及投標須知第41、4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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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標結果之公告情形。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決標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5條於決標後,30天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是、□否。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於決標後30天內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6條之規定,將決標資料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腦資料庫。□是、□否。 3、決標公告內容應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是、□否。無法決標時亦應符合前揭規定。□是、□否。 【註1:凡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者得依本法61條刊登決標公告】 【註2:以書面通知投標廠商決標結果,依工程會函釋得當場以決標紀錄送交各投標廠商並請其簽收之形式為之】 |
政府採購法第61、62條及施行細則第84、85、86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工程會92.03.20工程企字第09200096600號函、(註1)本府92.06.09府工三字第0921419770號函;(註2)本府92.03.31府工三字第092090878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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