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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依貴部網站所公佈應考資格審議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83次會議提案: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士,敘士(生)級年資,得否併計為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決議准予報考。事實:87年曾銓敘護理助產委任5職等本俸51年年資,後於88131日依專技轉任條例任第6職等,後於89116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轉任用之護士,敘士(生)級年資7年,現職(96820日調任到職)衛生技術職系委任5職等年功俸9級,請問:得否併計為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報考今年衛生技術職系之薦任升官等考試?
A:函經本部高普考試司答覆,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第1款)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3條及第4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爰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須滿三年,並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始得應考。另依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第183次會議決議,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士,敘士(生)級年資,得併計為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准予報考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爰台端併計士(生)級年資後,如委任五等年資已滿三年,得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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