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受理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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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標的
應檢具之一般文件
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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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契約書
- 贈與資金非借款取得說明書
- 交付資金文件(匯款、劃撥單)
- 受贈人收受該受贈資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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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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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契約書
- 未上市(櫃)股權贈與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轉讓上市(櫃)公司股票,檢附贈與日收盤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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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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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影本(公契)
-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
- 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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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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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影本(公契)
- 契稅繳款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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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
- 贈與契約書
- 贈與財產價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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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應另檢具之一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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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買賣應檢具之一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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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契約書(私契)
- 買賣價金支付流程簡易說明書
- 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資金來源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
- 承擔貸款、借款給付之債務證明
- 切結書(切結於過戶登記後辦妥抵押權債務人變更)
- 每月應攤還本息資料
- 承、負擔債務償債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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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主張扣除額項目應另檢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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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主張扣除額項目
應另檢具之文件
土地增值稅、契稅 |
- 繳納之資金確由受贈人支付之證明(如存摺資料顯示繳納之資金為受贈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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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贈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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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贈與負擔之證明,如承擔贈與人之銀行貸款,則檢具貸款餘額證明及切結書(切結於過戶登記後辦妥抵押權債務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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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 |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縣、市政府公務單位核發,註記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編定日期)
- 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關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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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免稅 |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核發:
- 新市鎮特定區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清冊
- 區段徵收土地歸戶卡
- 發還抵價地及被徵收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 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關係之文件
- 土地係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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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計入贈與財產總額應另檢具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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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計入贈與財產
應另檢具之文件
受贈人為政府、公立機關、公有(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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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等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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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贈人同意書及下列證明書:
- 登記核准文件
- 章程
- 董監事名冊(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 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證明(主管機關核發)
- 免納所得稅證明(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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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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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贈與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 農地農用證明
- 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關係符合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文件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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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之贈與 |
- 結婚登記證明
- 或切結書(註明於辦竣結婚登記後補具結婚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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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上列文件影本需加註與正本無誤並蓋章。
- 應檢附文件隨相關法令之修改變更之。
- 上列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係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者,應在申報書受託人處填妥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加蓋私章,或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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