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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 97-03-20 |
提問分類: | 財物 |
提問階段: | 規劃設計 |
提問機關: | 臺北市監理處 |
提問內容: | 請問異質採購最低標,其價格應否納入評比項目?謝謝回復。 |
答覆內容: | 一、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因此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應採用「總評分法」,且價格不納入審查,另外為避免審查及格之廠商有圍標(價格標)之虞,建議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二、另依工程會96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53450號函復本府審視「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結果時,提出「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4點,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爰於審查階段不得將價格納入評審標準。」是以,價格不納入評分,自無疑義。三、有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之作業程序,請參酌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2.2.2,後續本府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並將增列相關規定。四、貴處爾後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交通局)。 |
答覆人: | 李智傑 |
電話: | 27208889轉1055 |
電子郵件: | Pad00@pwbmail.t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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