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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五七七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第二十二條 第九十四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謝(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會函詢辦理員工伙食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桃議總字第四二八四號函。
二、 提供伙食之服務得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正本:桃園縣議會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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