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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機關:銓敘部

日期:中華民國 92年1月13日

字號:部銓二字第0九二二二一0七二五號書函

疑義:
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得否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年資與考績疑義。

解釋事項:
查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四日部地一字0九一五一二0二七一號書函略以:「……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五項)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復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第五條規定任用之醫事人員,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或本條例施行前已轉調有案者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第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是以,醫事人員雖未列有官等、職等,惟如係原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經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自得再轉調銓敘審定為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從而其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得採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年資與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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